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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云南红河县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30 14:17:49 来源:

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红河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原则
 
1.坚持按需设岗、按岗选人原则;
 
2.坚持市场化配置、契约化管理原则;
 
3.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4.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范围
 
(一)招聘岗位:聘用制书记员2名(男性)。
 
(二)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资格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3.法学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5.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6.具备国家法律规定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7.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具有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技术熟练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
 
1.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书记员情形的。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8日。
 
2.报名咨询电话:0873-4620325,13577306010(李老师)。
 
3.报名方式及所需资料
 
(1)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考人员登录红河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下载《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报名表》,按有关要求填写后,将报名表及所需资料(扫描件,PDF格式)发送至指定邮箱(HHXRMFYZZB@163.com)。
 
(2)所需资料: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本,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红河县人民法院2024年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报名表》(承诺栏须亲笔签名后扫描),持有专业资格证书、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需提供相应材料。
 
(二)资格审查
 
报名截止后,对报考人员的身份、年龄、学历等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应聘条件者,准予进行后续程序。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招聘规定的,取消应聘资格。
 
(三)考试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内容包含法律常识、时事政治等。满分为100分,占综合成绩的30%。笔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计算机技能测试。报名人员进行计算机技能测试(听打、看打),满分为100分,占综合成绩的30%。测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根据笔试和技能测试总成绩高到低,按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考生自愿放弃面试的可按照笔试和技能测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占综合成绩的40%。
 
4.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笔试成绩×30%+计算机技能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如出现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依照面试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如再出现相同成绩,依照计算机技能测试成绩依次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
 
(四)体检和政审
 
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和政审人员名单,因体检、政审不合格或者放弃资格的,根据成绩依次递补。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要求和程序执行。体检、复检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公示
 
按照综合成绩排序,结合体检和考察情况,拟定人选报院党组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六)聘用
 
公示期满后,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
 
五、待遇保障
 
参照《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办法(试行)》执行。
 
六、其他相关事项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
 
2.招聘工作期间,报考人员应及时关注招聘工作信息,保持联络电话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3.此次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计算机技能测试及面试、体检和考察由红河县人民法院组织完成。
 
4.本公告如有变动,以发布的补充公告为准。
 
5.为保证本次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红河县纪委监委驻红河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对招聘工作全程监督。
 
本公告由红河县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红河县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温馨提示: 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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