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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4 14:10:57 来源:
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2024年公开招聘公告
  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上海房科院”)是隶属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开展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和房屋管理等领域的战略研究、决策咨询等工作,承担城市更新、旧区改造、既有建筑修缮、历史建筑保护等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技术支撑和服务等职责。
  为进一步优化上海房科院人才结构,充实人才梯队,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及《上海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招聘办法》(沪人社专〔2023〕229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一、招聘岗位
  1. 房地产经济科研骨干
  岗位职数:1个
  岗位说明:从事房地产经济等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工作。
  2.住房保障和发展科研骨干
  岗位职数:1个
  岗位说明:从事住房保障、住房发展规划等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工作。
  3. 房屋管理科研骨干
  岗位职数:1个
  岗位说明:从事物业管理、城市精细化管理等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政策法规研究和决策咨询工作。
  4. 城市更新和历史建筑保护科研骨干
  岗位职数:1个
  岗位说明:从事城市更新、历史建筑保护等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政策法规研究和决策咨询工作。
  二、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素质。
  2. 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3. 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即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 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工作能力、身体条件。具体招聘条件,详见附件《2024年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公开招聘简章》。
  5. 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招聘办法
  1. 报名时间和方式
  本次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应聘人员填写《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自主招聘人员报名信息表》(本人签名必须手写),并将《信息表》、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外省市社会人员上海市居住证(正反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学术成果(如公开发表的文章、书籍等科研成果)、获奖证书、任职文件等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shfkyzp@163.com。邮件名称:应聘岗位+本人姓名。 报名时间从2024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应聘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岗位要求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请谨慎申报。
  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应聘人员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须做出承诺,如因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产生的影响和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
  2. 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应聘人员须携带所有报名材料的原件至上海房科院进行现场确认,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上海房科院会同上级主管部门及行业专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将发放专业考核面试通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将立即终止其招聘进程。
  3. 专业考核
  专业考核由上海房科院委托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人才开发评价中心组织实施,采取面试答辩加专业写作的形式。
  面试时要求应聘人员准备个人简历PPT,介绍教育经历、研究经历、主要研究方向、研究成果、研究计划等。答辩分为通用部分和专业部分。通用部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人才开发评价中心统一命题,专业部分由考官根据应聘人员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进行提问。专业写作要求应聘人员现场完成命题文章1篇。
  面试考官根据评分标准对应聘人员的专业考核情况进行独立打分并审定签字。
  4. 体检与考察
  根据专业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对其思想政治素质等情况进行考察。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统一组织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5. 公示与录用
  根据专业考核、体检和考察的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 倪老师、杨老师
  联系电话:64718289*253
  电子邮箱:shfkyzp@163.com
  监督电话:23113145
附件1:2024年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公开招聘简章.xls
附件2:报名信息表2024.doc
  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2024年04月23日

温馨提示: 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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