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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四季度重庆市南岸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60名)

发布时间:2023-12-06 08:29:26 来源:

  2023年12月06日讯:为优化人才结构,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人数及岗位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0名,具体招聘岗位及人数详见附件1。

  三、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身体健康,符合事业单位聘用体检标准;

  4.具有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5.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市内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中或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 )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不得报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年龄计算。

  本公告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1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7年12月12日及以后出生,以此类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放宽3周岁。

  (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考生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考生,须在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境外高校毕业的考生,须在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2024年应届毕业生按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及对应专业报考,其中,境内高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毕业(学位)证书的,可提供就业推荐表、各学期成绩单及其他应聘佐证材料,并最迟于2024年7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境外高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毕业(学位)证书的,可提供入学证明、所学专业、课程(含各学期成绩单)及相应正规翻译资料等佐证材料,并最迟于2024年7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及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取消聘用资格。

  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学历可分别按照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学位)对待。

  专业资格审查参照附件的参考目录,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所学学科专业不在附件参考目录中,但与岗位所要求的学科专业类同的,可由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结合应聘人员所学课程、专业培养目的等进行资格审查。

  (四)专业方向。

  《岗位情况一览表》(附件1)中对“专业”有方向要求的,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由毕业院校依据所学学科出具相应证明和毕业成绩单。如内科学(呼吸方向),内科学专业报名考生应为“呼吸方向”,持有“内科学”专业毕业证考生,须由毕业院校出具其所学专业学科属于“呼吸方向”的证明和毕业成绩单认定。若毕业证书对专业方向已有明确体现,则不需提供相应证明。

  (五)工作经历。

  除明确规定外,本公告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具体根据社保缴纳、劳动(聘用)合同、工作经历证明、银行卡工资流水等凭据认定。

  (六)特别说明。

  本公告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本科以上学历,均含本科;中级以上职称,均含中级,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本公告要求各类职业(执业)资格条件,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除明确规定外,须在资格复审时提供。

  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学历学位可与对应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本公告所指应届高校毕业生,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24年应届毕业生(须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就读时将人事及学籍档案关系转移到就读高校)以及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本次招聘各环节时间安排如有相应调整的,将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cqna.gov.cn/)公示公告栏目进行公告,请考生关注。

  四、报名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并参加考试考核。

  (一)提交报考申请。

  考生在2023年12月12日9:00—12月16日9:00期间登录报名网站(http://rlsbj.cq.gov.cn/wsbm/rccp/Webregister/)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考生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考生应仔细对照招聘岗位要求,诚信、准确填写报考信息,并按网页提示上传电子材料(含jpg格式照片,20kb以下)。网上报名不进行资格审查,只审核上传的电子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如因电子照片审核未通过的,须在2023年12月16日12:00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修改,重新提交。考生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岗位,一经照片审核通过后,不能更改报考单位及岗位。审核不通过的,不能缴费参加考试。

  所有网上报名考生均应在综合面试前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凡审查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网上缴费。

  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须在2023年12月16日17:00前进行网上缴费(按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确认参考。网上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生网上缴费后,要及时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核实缴费是否成功,网上报名后未缴费成功的,不能参加考试考核。

  (三)未达到开考比例情形的处理。

  实际报名人数与拟招聘岗位人数比例须达到3:1。达不到3:1的,最低降为2:1,达不到2:1的,相应递减招聘名额,招聘名额无法递减的,取消招聘岗位。其中,属急需紧缺岗位的,经南岸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备案同意后,可进一步放宽开考比例。因招聘岗位取消而不能参加招聘考试的考生,退还其报名考务费。

  (四)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通过并成功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考生,可于2023年12月21日9:00至12月24日12:00登录报名系统(http://rlsbj.cq.gov.cn/wsbm/rccp/Webregister/)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因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各招聘岗位的报名人数、最终缴费人数、岗位名额递减或取消等情况在报名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www.cqna.gov.cn)公示公告栏目公布。

  五、考试考核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考核包括笔试和面试。各岗位具体考试科目详见《岗位一览表》(附件1)。

  (一)笔试。

  1.笔试为公共科目笔试,包含《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满分150分)和《综合应用能力》(满分150分)两科,采用闭卷笔答方式。笔试内容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2022年版)执行,详见《岗位一览表》(附件1)。

  2.笔试时间初定于2023年12月24日(星期日),具体时间及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后进入面试环节规则:

  (1)笔试任一科缺考或零分的,不得进入面试环节。

  (2)进入专业技能测试的人选,按照专业技能测试人数与招聘岗位名额5:1比例,根据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进入综合面试的人选,按照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名额3:1比例,甲类岗位根据公共科目笔试、乙类岗位根据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技能测试按“总成绩计算规则”折算后的成绩之和,从高到低依次确定。若最后一名进入专业技能测试或综合面试环节人选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

  (3)若实际参加面试人选达不到预定比例的,最低可按2:1竞争比例开展面试;竞争比例达不到2:1的,相应递减招聘名额,招聘名额无法递减的,取消该岗位招聘。其中,属急需紧缺岗位的,经南岸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后,可进一步放宽开考比例。

  4.笔试成绩、进入专业技能测试及综合面试环节人选名单等事项将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www.cqna.gov.cn)公示公告栏目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二)现场资格复审。

  现场资格复审在专业技能测试结束后进行,进入综合面试人选应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www.cqna.gov.cn)公示公告栏目通知的时间地点,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以及岗位要求的职称、职业(执业)资格及其他文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接受现场资格复审,具体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现场资格复审所需材料》(附件7)。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综合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经确认主动放弃综合面试的,其缺额可按报考该岗位应聘人员折算后的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之和从高到低依次递补,是否递补及递补次数由招聘方研究确定。若递补人选折算后的总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综合面试。

  若递补进行后,后续环节竞争比例仍达不到预定比例的,最低可按2:1竞争比例开展综合面试;竞争比例达不到2:1的,相应递减招聘名额,招聘名额无法递减的,取消该岗位招聘。其中,属急需紧缺岗位的,经南岸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后,可进一步降低开考比例。

  应聘人员属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综合面试前资格复审时向招聘方出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附件8);不能按期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或经核实处于最低服务期限的,取消进入后续环节及聘用资格。

  (三)面试。

  面试由南岸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www.cqna.gov.cn)公示公告栏目发布,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面试分为专业技能测试(仅乙类岗位设置)和综合面试。

  专业技能测试以答辩方式进行,分值为100分,时间10分钟,主要测试考生的专业操作水平、专业实践能力等;综合面试以结构化面试进行,分值为100分,时间10分钟,主要对考生的语言表达、综合分析、逻辑思维、团队意识、职业素养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面试组织工作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执行。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的,不再进入本次招聘后续环节。

  面试当天,若原确定进入面试的部分人员主动放弃,导致竞争比例达不到2:1的,可放宽开考比例。

  凡在进入面试任一环节中属放宽开考比例的面试人员,其任一项面试成绩不得低于70分,方可进入后续环节。

  (四)考试考核总成绩计算规则。

  1.甲类岗位:

  总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3×50%+综合面试成绩×50%。

  2.乙类岗位:

  总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3×5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25%+综合面试成绩×25%。

  总成绩采取百分制计算,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考试考核总成绩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www.cqna.gov.cn)公示公告栏目公布。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人选按照拟招聘岗位名额,根据考生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到低1:1等额确定。当总成绩相同时,则依次以综合面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笔试成绩、《综合应用能力》笔试成绩的顺序从高到低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仍相同,则加试结构化面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由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按规定组织,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区级以上 机构进行。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者,不再进入本次招聘后续环节。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体检表》。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对拟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结束后应据实作出考察结论。考察名单确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考察对象本人。

  考察参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坚持“凡进必审”“谁审查、谁负责”、考察留痕的原则,严格审查拟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诚信记录、违法犯罪记录,审核拟聘人员提供的报名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是否属实,并注重采取实地考察、延伸考察、官方网站查询等方式进行查证。其中,学历、学位及信用情况应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hsi.com.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creditchina.gov.cn)等进行查证。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的,考察小组应向考察对象本人说明原因。

  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凡查实考生条件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进入后续招聘环节或继续聘用资格。其中,在综合面试组织实施前查实的,其缺额按面试人选递补规则进行递补;在综合面试组织实施后查实的,其缺额不再递补。

  若有考生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在体检、考察中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其缺额可按规则递补。可递补的缺额是否执行递补及递补次数,由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研究后确定。需递补的,按体检人选确定规则确定递补人员,且递补人员任何一项面试成绩不得低于70分。

  七、公示

  考试、体检、考察等有关事宜,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网(www.cqna.gov.cn)公示公告栏目上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拟聘人员名单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lsbj.cq.gov.cn/)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及学历(学位)、考试考核总成绩以及岗位招聘条件所要求的职称、职业(执业)资格等其他应公示事项。考生未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取得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的,取消公示及聘用资格。拟聘人选一经拟聘公示,因各种原因再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八、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信息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备案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等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招聘单位与拟聘用人员按照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期间发现因聘用人员或招聘工作相关人员隐瞒相关情况致使人员条件不符合公招时岗位条件要求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本次招聘人员一经聘用,须在南岸区服务3年,方能向区外流动。未满规定服务期提出流动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按照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招聘人才的重要渠道,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工作规范进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认真贯彻《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公开招聘过程中凡发现考生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实前,暂停聘用;发现考生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的材料、信息不实影响审核结果的,或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进行考察的,给予考察不合格结论,一律不予聘用。考生提供伪造的身份证件和招聘公告要求的学历(学位)、职(执)业资格等材料的,一经查实,视为品行不端及不诚信行为,由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限制招聘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生涉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等规定执行。

  十、其他

  (一)本公告由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岸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二)考试考务咨询电话:

  南岸区人事考试服务中心:023-62986601;

  南岸区卫生健康委:023-62989702。

  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问题和情况反映信箱:2522912065@qq.com(该邮箱不接收简历)。

  附件下载:

  1.附件1:重庆市南岸区事业单位2023年第四季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xlsx

  2.附件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3年4月).pdf

  3.附件3: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pdf

  4.附件4: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docx

  5.附件5: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docx

  6.附件6: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doc

  7.附件7:现场资格复审所需资料.docx

  8.附件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docx

  9.附件9:诚信承诺书.docx

温馨提示: 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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