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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太原市直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研究生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1 16:47:40 来源:

  2023年08月21日讯: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兴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根据各有关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文件规定,现面向社会引进博士研究生6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对象

  符合引进条件和岗位具体要求的,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国(境)内外毕业生。

  二、引进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

  (四)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82年8月2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者可放宽至45周岁(1977年8月21日以后出生)。

  不得报名应聘的主要情形: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公职的;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不能报考;

  (二)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不能报考;

  (三)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四)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服务年限规定且服务期未满的,不得报考;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引才要求的人员,不能报考;

  (六)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应聘者在报名之后、聘用之前已成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已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岗位要求的试用期、服务期、各类从业资格证书等的截止时间,除有明确要求外,均为公告发布之日。

  三、引进程序

  (一)发布公告

  本次引才信息通过下列网站发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rst.shanxi.gov.cn/)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taiyuan.gov.cn/)

  太原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http://rsks.rsj.taiyuan.gov.cn/)

  (二)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根据岗位报名情况,适时启动考核、体检、考察程序,岗位招满即止,未招满的岗位报名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报名方式: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应聘人员填写《太原市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连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发送至电子邮箱(详见《岗位表》),邮件主题注明“报名岗位+姓名+电话”。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引才工作的全过程。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如有不实,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四)考核

  本次引才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形式为面试。根据岗位报名情况,对符合引进条件者,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电话通知本人考核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有关事宜详见各引才单位官方网站。

  (五)体检考察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体检和考察。

  1.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所需费用由报考者自理。

  2.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程序。考察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六)公示、聘用

  考核、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主管部门在其网站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太原市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研究生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四、严肃引才纪律

  (一)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聘用;

  (二)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落实回避制度;

  (三)应聘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如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或在报名、考核、体检、考察过程中出现作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应聘资格;对引才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五、监督咨询

  引进人才政策和具体事宜可咨询各引才单位。

  监督电话:0351-4030019

  附件:

  1.2023年太原市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研究生岗位表

  2.太原市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

  中共太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1日

温馨提示: 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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