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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办公室等单位选调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6 15:27:22 来源:

关于集宁区委办公室等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面向乌兰察布市范围为集宁区委办公室等单位公开选调部分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计划
 
  本次公开选调公务员3名、事业管理岗位人员6名(详见职位表)。
 
  二、选调范围
 
  乌兰察布市范围内行政机关(参公单位)已进行公务员(参公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乡科级副职及以下公务员(参照人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八级及以下的在编在岗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
 
  三、报名条件
 
  (一)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品行端正,吃苦耐劳,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字综合能力;
 
  2.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三年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且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符合公开选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受到过刑事、行政处罚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尚在试用期、服务期的;
 
  6.报考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干部人事档案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
 
  8.本轮党政机构改革期间的涉改单位人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所需材料
 
  (一)报名时间:2024年2月26日至3月5日。
 
  (二)报名地点:集宁区商务科技文化中心A3号楼214办公室。须由本人报名,不可由其他人代报。
 
  (三)报名所需材料:
 
  1.《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由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当地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报名人员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盖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下载);
 
  4.《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参公人员录用审批表》或《事业人员聘用审批表》及相关入口佐证文件等复印件;
 
  5.本人编制证复印件;
 
  6.近3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复印件须有组织人事部门签字盖章证明);
 
  7.本人6个月内的体检报告复印件;
 
  8.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电子版。
 
  五、选调程序
 
  (一)资格审查
 
  根据岗位要求和本人提供资料、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调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均可取消资格。报名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经审查符合选调条件者通知参加笔试。
 
  (二)考试
 
  考试分笔试、面试进行,笔试、面试满分均为100分。笔试、面试时间和地点等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笔试不指定复习范围和参考书目。笔试结束后,在集宁区党建网对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确定进入面试考生。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由评委根据应试者综合表现,现场打分并公布成绩。主要测试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等。
 
  3.总成绩评定。总成绩由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共同确定,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总成绩仅作为确定考察人选的依据,不作为最后确定选调人员的唯一依据。若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名次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列。
 
  (三)考察
 
  按照总成绩从高到底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由用人单位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深入考察,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审核档案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和日常表现等情况,并分别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地区(单位)纪委监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的意见。考察不合格以及主动放弃考察的,依据总成绩进行递补,经会议研究确定选调人选后不再递补。依照总成绩,综合组织考察结果,按照人事相宜、人岗相适原则,由用人单位讨论决定拟选调人选。
 
  (四)公示
 
  在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进入岗位试用期。
 
  (五)工作试用及办理调动手续
 
  选调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工资关系、待遇不变,不得解除其工作关系和调整其职务职级。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对选调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
 
  咨询电话:0474—8188511
 
  联系电话:15847435431
 
  监督电话:0474—123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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