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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盘锦市妇幼保健院招聘医务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1 10:25:30 来源:

  2020年11月11日讯:为提升盘锦市妇幼保健服务综合能力,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转发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9号)、《盘锦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盘人社发〔2013〕1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市政府对市妇幼保健人员招聘的相关要求,盘锦市妇幼保健院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内医务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能够认真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较强的改革创新精神,热爱妇幼保健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求真务实;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为人正派、清正廉洁,能够团结同志,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执业资格;

  4.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能保质保量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岗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

  2.学历、学位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3.年龄计算截止到2020年11月10日;

  4.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详见《盘锦市妇幼保健院202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计划信息表》(附件1);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在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均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以全日制学习形式在读的在校学生;

  2.受过刑事或治安处罚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5.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6.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报考的情形。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岗位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0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名人员需在现场报名前到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下载并填写打印《盘锦市妇幼保健院202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2份。(报名时上交,此表由应聘者本人签字。)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岗位有效报名人数需达到1:1.5(逢0.5进1,即0.5按1个人计算,下同)及以上比例方能开考,达不到1:1.5比例的,经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可不设开考比例。

  3.报名地点:盘锦市妇幼保健院五楼组织人事科(盘锦市兴隆台区中心街10号)。

  4.报名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复印件2份,原件当场审核后返还,复印件上交不予返回):

  (1)二代居民身份证(含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和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2)毕业证、学位证(研究生需一并提供本科学历毕业证、学位证)及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符合条件的海外院校毕业生,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相关证书;近期正身同版二寸蓝底免冠彩色照片4张;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报考人员,需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完成规培轮转但未取得合格证者,提供准考证和成绩单。

  (4)应聘人员被聘用后应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出现问题与聘用单位无关。

  (二)资格审查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盘锦市妇幼保健院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要求条件,对报名考生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其他岗位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考试和应聘资格。已经被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追究其当事人责任。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方可参加考试。

  (三)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1.笔试

  计划招聘人数与岗位有效报名人数1:1.5(逢0.5进1,即0.5按1个人计算)及以上比例方可开考。笔试内容为报考专业相关知识且以闭卷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保留两位小数。笔试阅卷结束后,盘锦市妇幼保健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不得参加面试。

  2.面试

  按照不高于计划招聘人数与笔试合格人数1:2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未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参加面试;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前,因应聘者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以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从笔试成绩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替补。面试采用结构化的方式进行,主要考察面试入围人员适应实际工作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和岗位实际操作能力等。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面试后,如果招聘岗位仍有剩余,专业相近的其他岗位报考人员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可自愿申请聘用到该岗位,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申请者可调剂聘用到所申请的岗位。

  3.公布考试总成绩

  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总成绩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公布。

  (四)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体检不合格者,不得进入考察环节。因个人原因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以及体检合格后放弃进入考察环节而出现的岗位空缺,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替补。

  (五)考察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盘锦市妇幼保健院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考察或考察不合格以及考察合格后放弃进入公示和聘用环节而出现的岗位空缺,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替补。

  (六)公示和聘用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的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异议者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公示有异议者,由盘锦市卫生健康委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聘人员须知

  1.本次招聘相关信息将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实时发布,请及时关注,因未及时关注发布信息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2.考生自报名至招聘工作结束,应确保报名时所填写的联系方式正确,保持通讯畅通,以便招考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3.报名与面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为二代身份证(含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和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4.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应聘者弄虚作假,与招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以及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如果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

  5.在招聘期间,应聘者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等,视为自动弃权。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执行

  报名咨询电话:0427-2810836

  纪律监督电话:0427-2211331

  电话咨询时间:2020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

  点击下载>>>

  202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计划信息表

  202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报名登记表

  盘锦市妇幼保健院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10日

温馨提示: 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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