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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苏州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1 07:26:12 来源:

  2023年06月01日讯: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经研究并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苏州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及条件等详见《2023年苏州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岗位简介表》(附件1)。可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suzhou.gov.cn)、苏州人才网(http://www.szrc.cn)、苏州市财政局网(https://czju.suzhou.gov.cn)查询。

  二、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7年6月7日至2005年6月12日期间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以及依法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应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即1982年6月7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即1977年6月7日以后出生);户籍不限。

  5.具备岗位简介表中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专业”的设置目录为《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请不要报名应聘:

  (1)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2023届毕业生;

  (2)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3)新《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于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根据其后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在2023年12月12日前3年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册)人员;

  (4)2023年12月12日前,5年服务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方式、时间

  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确认均通过网络进行。网上报名系统网址:szcz.szrc.cn。

  1.报名、上传附件:2023年6月7日9:00--6月12日16:00(照片要求: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资格初审:2023年6月7日9:00--6月13日16:00;

  3.陈述申辩:2023年6月7日9:00--6月14日16:00;

  4.对初审异议的处理:2023年6月7日9:00--6月14日17:00。

  (二)网上确认

  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及时陈述申辩,联系方式可从招聘岗位表中相应岗位的“咨询电话”栏内获取。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不能改报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应聘人员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岗位开考比例为1:3,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将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3.应聘人员须诚信报名,不弄虚作假、不违规违纪,须对照招聘岗位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所填专业须与毕业证书上专业完全一致,否则可按虚假填报处理。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聘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本公告另有说明,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信息真实性以报名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四、笔试

  1.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之比大于20:1的岗位,增设笔试。笔试采取闭卷形式,内容为拟报考岗位专业要求相关知识,不指定辅导用书。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之比小于等于20:1的岗位,直接面试。

  2.笔试日期将提前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suzhou.gov.cn)、苏州人才网(http://www.szrc.cn)、苏州市财政局网(https://czju.suzhou.gov.cn)另行公告,请报名成功者予以关注。请考生按公告要求及时获取准考证,考生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逾期视为放弃。

  3.笔试为全程封闭考试,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4.笔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笔试成绩的60%为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5.笔试成绩将在苏州市网上报名系统(szcz.szrc.cn)公布,应聘人员可凭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查询,如有变化另行公告。

  五、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suzhou.gov.cn)、苏州人才网(http://www.szrc.cn)、苏州市财政局网(https://czju.suzhou.gov.cn)另行公告。具体复审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详见公告。

  2.经资格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其面试资格,被取消面试资格者如对资格复审有异议,可当场向负责资格复审人员陈述申辩。因放弃或复审不合格造成缺额时,在报考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参加资格复审的人选,以及其他排名靠前的应聘人员请在成绩公布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联系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3.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前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suzhou.gov.cn)、苏州人才网(http://www.szrc.cn)、苏州市财政局网(https://czju.suzhou.gov.cn)公布。

  六、面试

  1.面试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2.面试的内容以考察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为主。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面试成绩当场公布。直接面试的岗位,面试成绩即总成绩。组织笔试的岗位,笔试成绩的40%+面试成绩的60%为总成绩。

  3.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直接面试的岗位,总成绩相同的,另行组织加试。组织笔试的岗位,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成绩高者;如笔试成绩仍相同,则另行组织加试。

  4.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及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suzhou.gov.cn)、苏州人才网(http://www.szrc.cn)、苏州市财政局网(https://czju.suzhou.gov.cn)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体检与考察

  1.体检工作按照最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考生,当场(当日)复检项目,由体检机构直接进行当场(当日)复检;非当场(当日)复检项目,考生可在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复检由体检组织机关选择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怀孕考生X光等项目暂不检查,孕期结束再完成体检。

  2.对体检合格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标准参照苏州市公务员招录考察相关要求进行。因考生体检、考察不合格或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录用后(录取通知书开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八、公示和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有关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办理录用手续,列入事业编制管理。

  录取人员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因个人原因逾期未报到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聘用人员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初次就业的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九、纪律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特设监督举报电话:0512-68616865。

  十、本《公告》由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联系电话请见岗位简介表;

  报名系统技术支持:0512-65224092;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30、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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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2023年苏州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岗位简介表

  附件2: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温馨提示: 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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