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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庆财经职业学院考核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7 15:02:55 来源:

  2023年07月07日讯: 为优化人才结构,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面向社会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单位简介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国家教育部备案,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财政全额拨款,以财经类专业为主体,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专业为支撑,具有独立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位于主城都市区、重要战略支点城市——永川城区、西部职教城。学校北倚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茶山竹海风景区”,依山傍水,环境优美,占地710亩,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教学、办公、生活等设施设备齐全。学校是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重庆市优质高职院校、重庆市高水平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在校师生14000余人,教师中有高级职称教师112人,具有博士、硕士学历314人。学校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职教育协同发展研究中心、重庆市城乡商贸统筹人才培训中心、重庆市会展经济研究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等平台,现有重庆市黄大年式教师团队、市级课程思政名师团队等多个教学团队,黄炎培职业教育奖杰出教师、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现代学徒制专家库入库专家、全国财指委高职类专指委员、全国技术能手、重庆市优秀教师、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重庆市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等各类优秀人才50余人。在66年的办学实践中,学校已为社会培养了近7万名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

    三、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名,具体岗位条件详见《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23年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情况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情况表》)。

    四、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公告规定或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基层教育( )机构就业但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或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进入拟录(聘)用公示环节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二)年龄计算。

    本公告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0日,如“45周岁以下”,指未满46周岁,在1977年12月3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特别优秀的人才,学校研究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应聘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应聘人员,须在报考资格现场复审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应聘人员,须在报考资格现场复审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附件2、3,以下简称《专业参考目录》)进行专业资格审核。

    专业资格审核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的,经负责专业资格审核的单位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四)特别说明。

    本公告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5周岁以下,均含35周岁;3年以上工作经历,指工作经历满3年;如专技9级以上,均含专技9级,以此类推。

    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计算。

    应聘人员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须在资格复审时向我单位出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附件4)。未按规定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或经核实处于最低服务期限的,取消进入面试资格。

    对报考条件的资格审查贯穿公招全过程,凡查实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取消进入后续环节或聘用资格。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本次考核招聘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复审相结合的方式,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并参加考核。

    (一)提交报考申请。

    应聘人员在公告发布之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登录重庆财经职业学院人事处网站(http://rsc.cqcfe.com/)报名系统,提交报考申请。应聘人员报名与考核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应聘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及附件内容,按照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材料(含照片)并做好报名关键信息记录。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核资格或聘用资格。

    (二)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在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对照岗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而未通过初审的可在提交报名表后15日内进行修改。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

    初审通过者由学校电话通知前来进行现场复核审查及参加考核。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核。

    (三)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在考核前开展,参加考核人员持复审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接受现场资格复审,复审材料详见《资格复审所需材料清单》(附件5)。

    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考核;资格复审不合格者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者,取消考核资格。

    六、考核

    本次考核招聘主要采取专业面试和综合面试的方式进行。应聘人员应按照学校通知的时间、地点和其他要求,携带身份证以及其他资料前往学校参加考核。

    学校根据报名人员情况适时组织考核,剩余岗位情况在拟聘人员公示后7日内在学校人事处网站人才招聘栏(http://rsc.cqcfe.com/)进行更新发布。

    (一)专业面试。

    专业面试以试讲的形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教学技能、现代教育技术、专业知识等方面。专业面试分值100分,考核时间不低于10分钟。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测试的,不再进入本次招聘后续环节。未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应聘人员专业面试成绩未达到7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二)综合面试。

    综合面试以面谈的形式进行,主要从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对应聘者的学术能力、职业素养、团队意识、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综合面试分值100分,考核时间不低于10分钟。

    组织面试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执行。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的,不再进入本次招聘后续环节。未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未达到7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三)考核总成绩计算。

    考核总成绩=专业面试成绩×50%+综合面试成绩×50%。

    考核总成绩采取百分制计算,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七、体检和考察

    体检人选由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审定,按照拟招聘岗位名额,在招聘名额内确定。

    体检由招聘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县级以上 机构进行。未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者,不再进入本次招聘后续环节。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体检表》。体检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县级以上 机构进行。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招聘单位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招聘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办法》和《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组织开展,由2名以上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对拟聘人员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日常学习工作、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拟考察名单确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考察对象本人。

    考察应坚持“凡进必审”,考察小组要按照“谁审查、谁负责”、考察留痕的原则,严格审查拟聘人员的人事档案、诚信记录、违法犯罪记录,审核拟聘人员提供的报名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是否属实,并注重采取实地考察、延伸考察、官方网站查询等方式进行查证。其中,学历、学位及信用情况应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hsi.com.cn)、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cdgdc.edu.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站(creditchina.gov.cn)等进行查证。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的,考察小组应向考察对象本人说明原因。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考核招聘全过程,凡查实应聘人员条件不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取消进入后续招聘环节或继续聘用资格。

    八、公示

    拟聘人员名单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lsbj.cq.gov.cn/)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及学历(学位)、笔试面试成绩、总成绩以及岗位招聘条件所要求的毕业时间、工作经历、职称、职业(执业)资格等其他应公示事项。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信息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备案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等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期间发现因聘用人员或招聘工作相关人员隐瞒相关情况致使人员条件不符合公招时岗位条件要求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须达到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岗位等级的业绩成果条件,方可聘用至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若达不到我校相应岗位等级的业绩成果条件,学校根据拟聘人员实际情况综合研究后低聘。

    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者,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可申请享受相应的引进待遇,其中博士研究生引进待遇50-60万元;博士+副教授引进待遇65-80万元;教授引进待遇75-90万元;博士+教授引进待遇95-110万元。具体待遇以签订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为准。

    十、纪律要求

    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认真贯彻《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考核招聘过程中凡发现应聘人员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实前,暂停聘用;发现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的材料、信息不实影响审核结果的,或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进行考察的,给予考察不合格结论,一律不予聘用。应聘人员提供伪造的身份证件和招聘公告要求的学历(学位)、职(执)业资格等材料的,一经查实,视为品行不端及不诚信行为,由招聘单位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限制招聘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一、其他

    招聘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一)本公告由重庆财经职业学院负责解释。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现场复审、考核、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的有关问题,请电话咨询023-49834735(张老师)。

    学校人事处网站:http://rsc.cqcfe.com/

    (二)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问题和情况反映信箱:2522912065@qq.com(该邮箱不接受简历)。

  附件下载:

  1.附件1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23年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情况表.xlsx

  2.附件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8月修订版).doc

  3.附件3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doc

  4.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应聘承诺书.doc

  5.附件5资格复审所需材料清单.doc

温馨提示: 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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